(1) 傳道師初次分派時,由中會/族群區會指派「一對一實務指導」之各科指導者,指導期為二年。 |
(2) 傳道師需於接受指導期間,分科目具體填寫「傳道師一對一實務指導記錄表」,由指導者簽名認證,並完成兩年指導期,再由指導者建議為合格者後,由該傳道師之評鑑團隊完成評鑑認證,始得申請牧師資格檢定。記錄表並為指導差旅費之給付依據。 |
(3) 傳道師兩年內未通過之科目,需由傳道師自費申請指導,每次申請一個指導年度,並依照由上述(2)之規定完成評鑑,直至該科目通過為止。 |
(4) 指導期間傳道師應為在任之狀態。每一指導年度時間由8月1日起至隔年7月31日止,並至少需滿9個月。若期間因傳道師服事禾場異動、請假等情形而使該年度之指導期不足9個月者,該年度之指導不得認證,指導差旅費亦不給付。 |
(5) 因隨夫隨妻或其他特殊情形而未於8月1日分派者,若於當年度10月31日前分派,隔年7月底止仍滿九個月,得以認列為一個指導年度。若11月1日以後分派者,則以隔年8月1日開始計算第一個指導年度,且該師於自分派至7月31日之期間,僅派小會議長,不派另5科目之實務指導者。 |
(6) 其他規定詳見「中會執行傳道師在職教育注意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