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請條件: ❶ 道碩畢業生受派就任傳道師後,須在職服務滿二年,才能提出申請「牧師資格檢定」。 ❷ 任職傳道師期間,必須參加傳道委員會舉辦之在職訓練至少2次,和總會屬下機構舉辦、並由本會認可之「教牧研習」2次。 ❸ 傳道師在提出申請「牧師資格檢定」前,必須通過「傳道師族群語言能力認證檢定」。原則上傳道師派駐中會/族群區會之族群語言,即為其檢定之工作語言(詳見「傳道師人事管理實施細則」)。 |
2) 牧檢申請:由申請者至總會網站下載「牧師資格檢定申請書(F02或F03)」表格填寫,附上 ❶ 道碩畢業證書 ❷ 任命書 ❸ 教牧研習證明二次 ❹ 傳委會舉辦之傳道師在職訓練證明二次 ❺ 族語能力認證檢定合格證書(自2022年起,以「通過公函」證明) ❻ F04中會/族群區會推薦表(傳道師僅填寫族語名/漢字名及所屬中會/族群區會、教會即可,並2020年8月起分派之傳道師須附已經指導牧者認證及簽核之六科目E03一對一實務指導記錄表影本)。 |
3) 推薦及審核:依上述文件經小會/機構推薦 → 中會/族群區會推薦 → 傳委會審核通過後准寫報告。 |
4) 提交報告及評閱:工作報告書(至少10000字),格式F06-08(應按本會規定格式及學術論文規格撰寫,不符者退件重寫);讀書報告閱讀2本,格式F09。以上報告同時繳交。(2025年度起,經本會同意「牧檢」申請之傳道師,應於同意申請一年內,經中會/族群區會事務所完成提交「工作報告」、「讀書報告」,逾期繳交者,應重新向本會提出「牧檢」申請) → 經小會議長、代議長老、傳道部長閱畢簽名,填妥F13傳道師工作報告提交同意書(裝訂於工作報告書內)。 → 請中會/族群區會事務所轉寄本會評閱並同時Email PDF電子檔 → 評閱通過 → 函文通知講道經文。(若傳道師所提繳之「工作報告」及「讀書報告」評閱未獲通過者,依通知公文所載流程進行撰寫修改,並應於半年內繳交。逾期應重新向傳委會提出「牧師資格檢定」申請。)
※傳道師工作報告、讀書報告之寫作格式及各項規定,詳見下方。 |
5) 中會/族群區會講道 → 議會表決接納。
在中會/族群區會議會講道後,議長請講道者離席,由正議員就其講道內容來提出同意接納之議決。另再由其小會議長及代議長老報告其工作和教會事奉,經議會表決接納後,即取得牧師候選人資格。然後議長請當事人進入會場,並宣佈決議結果,眾議員鼓掌接納,該師已取得牧師資格。
※傳道師取得牧師候選人資格後,請中會/族群區會函知傳道委員會及該傳道師(公文範本F-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