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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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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道委員會條例 |
第 1 條 |
總會為推行國內外傳道事工設置傳道委員會。 |
第 2 條 |
本會委員由各中會傳道部長、族群區會代表一人及總會選派牧師三人及長老三人組織之。由總會選派者任期三年,每屆改銓衡三分之一,連選得連任二任。(63) |
第 3 條 |
本會置主任委員、書記、會計各一人及常務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由總會任命,書記、會計及常務委員由委員互選。 |
第 4 條 |
本會任務如下:
一 指導及連絡國內外傳道事工。
二 研究及計劃全盤傳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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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牧師資格檢定,傳道師、傳道士之資格審核、授職及任免,以及基督教教育師、教會社工師、教會音樂師之資格核備。(49) |
四 選派與監督國外宣教師。
五 辦理國內外互助傳道或考察事工。
六 牧師、傳道師服務年資之審核。
七 協調中會、族群區會辦理牧師、傳道師之在職教育。 |
第 5 條 |
本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並得請有關人員列席。 |
第 6 條 |
人事選派及任免辦事細則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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