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總會認定之神學院神學研究所畢業且取得道學碩士學位,並通過總會傳道委員會審核者,得分派至各中會、族群區會或機構,任命為傳道師。(62) |
第 2 條 |
傳道師任期及任地由各中會、族群區會決定,並報告本會發派令書。 |
第 3 條 |
受派者自接獲派令後,應於8月1日到任,因故不能到任者事前須向中會、族群區會或機構申請延期。不申請者視為自動離職,中會、族群區會或機構應報告本會辦理。(54) |
第 4 條 |
異動期定於每年八月,應在其第一主日以前赴任。異動旅費(適用總會旅費支給辦法),由任地教會或機構負擔之。 |
第 5 條 |
赴任時,應由中委會、族群區委會、傳道部或小會議長前往任地舉行授職禮拜。 |
第 6 條 |
傳道師謝禮依中會、族群區會規定。 |
第 7 條 |
派任中會、族群區會或機構應負責其工作,及保障中會、族群區會所定最低謝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