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師、傳道師養成
  前言
傳道師聘派條例
傳道師養成過程
傳道師在職教育制度
牧師資格檢定相關
囑託傳道、傳道士申請
 
首頁 > 牧師、傳道師養成 > 傳道師聘派條例
傳道師聘派條例
第 1 條 總會認定之神學院神學研究所畢業且取得道學碩士學位,並通過總會傳道委員會審核者,得分派至各中會、族群區會或機構,任命為傳道師。(62)
第 2 條 傳道師任期及任地由各中會、族群區會決定,並報告本會發派令書。
第 3 條 受派者自接獲派令後,應於8月1日到任,因故不能到任者事前須向中會、族群區會或機構申請延期。不申請者視為自動離職,中會、族群區會或機構應報告本會辦理。(54)
第 4 條 異動期定於每年八月,應在其第一主日以前赴任。異動旅費(適用總會旅費支給辦法),由任地教會或機構負擔之。
第 5 條 赴任時,應由中委會、族群區委會、傳道部或小會議長前往任地舉行授職禮拜。
第 6 條 傳道師謝禮依中會、族群區會規定。
第 7 條 派任中會、族群區會或機構應負責其工作,及保障中會、族群區會所定最低謝禮。
powered by ICPCT.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資訊中心 建置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