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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實施細則/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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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道師分派辦法第七條作業要點 |
2023年7月25日傳道委員會第68屆第1次常委會訂定
2023年10月3日傳道委員會第68屆第3次委員會接納通實施
- 宗旨精神:依據「傳道師分派辦法」第七條(以下簡稱「第七條」)之申請,僅為「預先約定」之概念,並使該神學生成為主任牧師團隊事奉之儲備牧職成員,而委由神學院訓練其神學專業、且後續由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體制進行分派為傳道師。
- 申請程序:依「第七條」申請教會所推薦之道碩生,於畢業後派回原屬中會教會者,其申請教會需依「傳道師分派辦法第三條」之規定「需有主任牧師」,且經道碩新生本人提交書面同意、由主任牧師報請小會接納同意後,再經由中會推薦,並須附上「當年度入學證明」資料、並簽署「申請傳道師分派辦法第七條承諾書」✽,向傳委會申請。
- 申請時程:「第七條」條文之規定,明訂為「入學之前」須辦理該「預先約定」之申請,因此應於報考錄取道碩班取得入學許可通知時,即刻由道碩新生本人、主任牧師、及教會開始進行申請流程,並最遲應於道碩班入學當年八月底前向中會提交獲准,並於九月底之前由中會推薦、且函文送達傳委會申請,方才有效。若於入學後申請者,則視為次一年度之申請,畢業後應遞延其正式分派為傳道師之年份。(道碩一在學期間申請者,即應畢業後延遲一年分派;若於道碩二學期間申請者,即應畢業後延遲二年分派;等。)
- 畢業分派:根據「第七條」條文規定,該神學生「得」於取得被分派資格後,派回原屬中會教會。該條文清楚明示,入學前之約定並非已經完成派任之依據,乃只是因其入學前取得可經由「第七條」分派之資格。故於該生畢業當年,須由原已約定之教會,同於其他教會請派傳道師程序,由小會同意,經中會同意後,向傳委會申請分派缺額,方得會同先前之「預先約定」來指定請派原有約定之道碩畢業生。
- 團隊事奉概念:由於依照「第七條」之申請,等同於主任牧師所選用培育之團隊事奉牧者,該生於道碩班期間及派任為傳道師期間,即為該主任牧師之團隊儲備同工、團隊傳道師。故依照行政法108條之精神,若主任牧師在該生就學期間離任,中會即應輔導該生與教會解除該第七條分派之約定,以利教會長遠之發展。
- 配偶非約定範圍:在學期間,該生若與其他道碩生或牧者結婚,其配偶並非為第七條約定之範圍,因此中會及教會並無義務接納該生配偶隨同派回該中會教會。
- 畢業不得立即升學:若該生於道碩畢業後欲繼續就學神學碩士或其他學位,應先受派回所屬中會教會服事三年後,再行入學就讀。
- 爭議由中會協調:該生在學期間,若有其他原因而致教會不欲該生派回原屬中會教會、該生因故未有返回教會之意願、或另有疑義而須解除該約定等,教會及道碩生雙方應接受中會關懷協調,中會亦應依教會長遠發展之需,來決定是否必要解除。待中會關懷釐清爭議後,若需解除約定,應經由中委會同意,發函傳委會解除約定。該生派為傳道師期間,若有因「第七條」所致之爭議,亦應由中會關心協調之。
✽「申請傳道師分派辦法第七條承諾書」於傳委會網站自行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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