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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師資格檢定辦法
第一條
本法依行政法第106條規定辦理。
第二條
凡屬本教會之傳道師服務滿二年以上,得提出小會推薦函,經所屬中會/族群區會審核通過,出具服務證明,向總會傳道委員會申請牧師資格檢定。(63)
第三條
總會傳道委員會接到申請後,應組成審查小組,就申請資格加以審核,並予以面試及其他必要之考試。
第四條
總會傳道委員會審核通過後,應公告並通知該傳道師所屬中會/族群區會。(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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