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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條例
第 1 條   總會為推行國內外傳道事工設置傳道委員會。
第 2 條   本會委員由各中會傳道部長、族群區會代表一人及總會選派牧師三人及長老三人組織之,由總會選派者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二任。(52)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書記、會計各一人及常務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由總會任命,書記、會計及常務委員由委員互選。
第 4 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指導及連絡國內外傳道事工。
二、研究及計劃全盤傳道方案。
三、牧師資格檢定,傳道師、傳道士之資格審核、授職及任免,以及基督教教育師、教會社工師、教會音樂師之資格核備。(49)
四、選派與監督國外宣教師。
五、辦理國內外互助傳道或考察事工。
六、牧師、傳道師服務年資之審核。
七、協調中會、族群區會辦理牧師、傳道師之在職教育。
第 5 條   本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並得請有關人員列席。
第 6 條   人事選派及任免辦事細則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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