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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師、傳道師復職條例
第 1 條
本總會屬下牧師、傳道師,事假屆滿後,在他教派工作或從事一般工作者,視為停職,得向傳道委員會申請復職。
第 2 條
牧師、傳道師因受戒規而停職者,須停職期滿;免職者須經原中會、族群區會試用一年後;始得申請復職,但皆應經原屬中會、族群區會審議決定。【參解釋文86、100】
第 3 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復職:
一 年齡超過六十五歲者。(66)
二 原屬中會、族群區會認為不適當者。
三 未受中會、族群區會約定聘請者。
第 4 條
牧師、傳道師申請復職者,應經所屬中會、族群區會向傳道委員會提出下列文件:
一 離職性質、離職期間簡歷及復職理由書。
二 戶口名簿影印本及最近二寸正面半身相片一張。
三 原屬中會、族群區會傳道部或中委會、族群區委會推薦書。
四 健康證明書。
五 原屬中會、族群區會派任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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