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屆總會決議:在各項配套措施未完成以前,暫依原條例辦理。配套措施已於第50屆總會通常年會接納通過,2005年入學就讀道學碩士者開始實施。2007年第52屆總會通常年會決議暫緩辦理) |
第 1 條 |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所屬神學院神學研究所畢業,並在教會或機構實習一年成績合格者,經傳道委員會認定後,任命為傳道師,受聘在各中會大專事工部(會)屬下機構服務時,其聘派依本條例辦理。 |
第 2 條 |
中會所屬大專事工部(會)得視其屬下機構實際需要,通過中會向總會大專事工委員會,再向總會傳道委員會申請聘派應屆實習及格而經傳道委員會任命之傳道師。 |
第 3 條 |
聘派手續如下:
|
一 |
傳道委員會按照大專事工委員會所申請之傳道師人數核定該屆大專傳道師聘派之名額,並向欲受派之傳道師公告。 |
二 願從事大專事工之欲受派傳道師應依公告辦法向傳道委員會報名。 |
三 |
傳道委員會得會同大專事工委員會,就志願者過去參與大專團契之經驗、對大專事工理念及運作之了解程度,從中遴選適當之人選,並分派至申請之機構服事。 |
第 4 條 |
受聘派於大專事工之傳道師不佔該中會分派應屆傳道師之名額。 |
第 5 條 |
傳道師之謝禮、福利及就任事宜依中會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