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牧師、傳道師之休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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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在本宗同一教會服務滿一年得有十四日之休假。此後每滿一年增加二日,但最高不得超過三十日。(49、64) |
二 在同一單位休假得累積,但最高不得超過三個月。(49、64) |
三 休假日期需徵得小會同意。(64) |
四 |
在機構服務之牧師、傳道師,其休假依照該機構規定之辦法辦理。若無規定者,依照一至三款辦理。(64) |
第 2 條 |
牧師、傳道師之請假分為:事假、病假、學假、育嬰假、特別假、外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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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事假應附正當理由,最長一年,期滿得延長一年,但不計年資,如超過二年以上者,應予停職辦理。 |
二 |
病假應附公立或教會醫院之診斷書,最長一年。期滿可申請延長,但以二次為限,且須經小會或機構主管單位同意。(59) |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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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假應附學校入學許可書或在學證明書及普世關係委員會之推薦書,最長三年。期滿可申請延長,但以二次為限。除神學院因培育師資得計年資外,其餘不計年資。(61) |
四 |
牧師、傳道師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假,最長二年,但不計年資。夫婦同為牧職者,僅限一人申請育嬰假。(65) |
五 |
特別假係牧師、傳道師當選教會外之公職者,應向小會、中會/族群區會辦理請假手續,任期滿可申請延長,但以一次為限。經核准後,停職留牧師、傳道師籍,於該公職身份消失後六個月內應辦理銷假手續,逾期者由中會/族群區會公告取消其牧師、傳道師籍。(68) |
六 外聘牧師、傳道師不計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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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退任牧師經過二年未再經中會/族群區會任命授職者,應向中會/族群區會請事假。(63) |
八 |
以上各種假別應於請假起始日期三個月內完成請假手續,逾期不予認列。(61) 【參解釋文90、110、114】 |
第 3 條 |
牧師、傳道師請假時,三個月以內應經小會同意,三個月以上三年以內應經中會/族群區會同意。(63) 【參解釋文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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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請假超過半年以上者,自動喪失一切公職。【參解釋文51、55、73】 |
第 5 條 |
牧師、傳道師之病假,教會應支付全薪,其他事項請假,由教會酌情辦理。 |
第 6 條 |
牧師、傳道師不依規定請假者,由所屬中會/族群區會公告,取銷其牧師、傳道師籍,但應向傳道委員會報備。(63) |
第 7 條 |
中會/族群區會應於每年7月底前整理、確認牧師、傳道師籍,並呈報傳道委員會。(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