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之牧師、傳道師受聘在總會所屬以外之本國機構服務者,其聘派依本條例辦理。(47) |
第 2 條 |
本條例所稱外聘牧師、傳道師,為受聘或派任在總會認可或與總會聯繫之機構宣傳福音之現任牧師、傳道師。 |
第 3 條 |
本條例所稱總會認可或與總會聯繫,係指經總會(總委會)或有關單位認可者而言。 |
第 4 條 |
外聘牧師、傳道師分為聘任及自願兩種。 |
第 5 條 |
聘任之手續如下:
一 合作教派之機構聘請總會之牧師、傳道師,應向總會(總委會)提出邀請。
二 經所屬中會、族群區會或中委會、族群區委會推薦,總會(總委會)認為妥善者應予同意。三 任期由雙方議定,每任三年,連聘得連任。 |
第 6 條 |
自願之手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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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牧師、傳道師有意在總會外機構從事職域傳道者,應經中會、族群區會向傳道委員會提出申請,提出福音事工之計劃,並於年底提出年度事工報告。(47) |
二 傳道委員會認為妥善者,應予同意。 |
三 任期三年,連聘時須經傳道委員會審核評估後始得連任。 |
第 7條 |
外聘牧師、傳道師與總會之關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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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外聘牧師、傳道師之異動,需報告傳道委員會,但其籍屬於其服務所在地之中會或族群區會,若外聘至國外者,其籍屬於其原服務所在地之中會、族群區會。 |
二 外聘傳道師之晉升,依總會傳道委員會規則辦理。 |
三 |
外聘傳道師之封牧,由其服務機構推薦,經傳道委員會與所屬中會、族群區會同意,得總委會贊同後,送交所屬中會封立之。 |
第 8 條 |
外聘牧師、傳道師除應向總會盡責外,不得違背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基本信仰。對其服務機構除應盡職,並遵守規則外,不得要求額外津貼或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