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師、傳道師養成
  前言
傳道師聘派條例
傳道師養成過程
傳道師在職教育制度
牧師資格檢定相關
囑託傳道、傳道士申請
 
首頁 > 牧師、傳道師養成 > 牧師資格檢定相關
牧師資格檢定相關
牧師資格檢定相關法規、辦法、內容和申請流程

1. 法規:依行政法第106條

傳道師服務滿二年以上,得經中會推薦向總會申請牧師資格檢定。通過資格檢定之傳道師受聘在教會牧會或在機構工作經封立者,稱為牧師。傳道師受任命後,需於五年內通過牧師資格檢定,超過五年未通過者,中會/族群區會及傳道委員會得不予派任。(63)

2. 辦法:

  1. 凡台灣神學院、台南神學院、玉山神學院畢業之傳道師,在任期的前二年完成相關在職教育內容後,提出牧師資格檢定申請,經由中會/族群區會評鑑團隊評鑑通過後,送中會及總會傳道委員會申請牧師資格檢定。經本會檢定通過後,再經中會講道通過始得設立為牧師候選人。
  2. 評鑑團隊由中會任命3-5人,小會議長及代議長老為當然組員,由傳道部長擔任召集人。
    ※依「機構傳道師督導辦法」規定,機構傳道師之評鑑團隊,機構主管及輔導牧師為當然組員。
  3. 講道經文由本會指定。

3. 申請流程-(從申請到完成約需6個月~1年):

  1. 申請條件 道碩畢業生受派就任傳道師後,須在職服務滿二年,才能提出申請「牧師資格檢定」。 任職傳道師期間,必須參加傳道委員會舉辦之在職訓練至少2次,和總會屬下機構舉辦、並由本會認可之「教牧研習」2次。 傳道師在提出申請「牧師資格檢定」前,必須通過「傳道師族群語言能力認證檢定」。原則上傳道師派駐中會/族群區會之族群語言,即為其檢定之工作語言(詳見「傳道師人事管理實施細則」)。
  2. 牧檢申請由申請者至總會網站下載「牧師資格檢定申請書(F02或F03)」表格填寫,附上 道碩畢業證書 任命書 教牧研習證明二次 傳委會舉辦之傳道師在職訓練證明二次 族語能力認證檢定合格證書 F04中會/族群區會推薦表(傳道師僅填寫族語名/漢字名及所屬中會/族群區會、教會即可,並2020年8月起分派之傳道師須附已經指導牧者認證及簽核之六科目E03一對一實務指導記錄表影本)。
  3. 推薦及審核依上述文件經小會/機構推薦中會/族群區會推薦傳委會審核通過後准寫報告。
  4. 提交報告及評閱:工作報告書(至少10000字),格式F06-08(應按本會規定格式及學術論文規格撰寫,不符者退件重寫);讀書報告閱讀2本,格式F09。以上報告同時繳交。經小會議長、代議長老、傳道部長閱畢簽名,填妥F13傳道師工作報告提交同意書(裝訂於工作報告書內)。請中會/族群區會事務所轉寄本會評閱並同時Email PDF電子檔評閱通過函文通知講道經文。
    ※傳道師工作報告、讀書報告之寫作格式及各項規定,詳見下方。
  5. 中會/族群區會講道議會表決接納。
    在中會/族群區會議會講道後,議長請講道者離席,由正議員就其講道內容來提出同意接納之議決。另再由其小會議長及代議長老報告其工作和教會事奉,經議會表決接納後,即取得牧師候選人資格。然後議長請當事人進入會場,並宣佈決議結果,眾議員鼓掌接納,該師已取得牧師資格。
    ※傳道師取得牧師候選人資格後,請中會/族群區會函知傳道委員會該傳道師(公文範本F-12)

4. 傳道師工作報告、讀書報告之寫作格式及各項規定:

1) 「工作報告書」寫作格式:
A) 依章節格式書寫
    (1) 對教會/機構的認識(15分)
    (2) 個人參與教會/機構【信仰共同體的營造】之工作報告、省思及未來計畫(35分)
    (3) 個人參與教會/機構【生活共同體的營造】之工作報告、省思及未來計畫(35分)
    (4) 對中會/族群區會事工之認知及參與(15分)

B) 若傳道師期間服事教會有異動者,繳交工作報告時,需以繳交報告時所服事之教會/機構為報告寫作之主要對象,並需在該教會/機構服事達半年以上始得撰寫繳交。另並於前言之中,簡述受派至繳交工作告期間,曾服事之單位及異動原因經過等。

C) 可參考(1) 總會該年度事工說明書、21世紀新台灣宣教運動手冊。
           (2) 總會研發中心出版:今日世界宣教—世界傳道會的觀點、宣教與傳道。

2)「讀書報告」寫作格式:—閱讀二本(內容摘要約1800~3000字、心得與省思約800~1600字),「認識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為指定閱讀書籍;另一本由本會所指定書籍中選擇一本書寫(二本讀書報告必須分開裝訂)。書目由本會每年5月公佈。

3) 評閱費:每人2800元,由申請者直接劃撥至總會,「工作報告」一式2份及「讀書報告」2本各一份(計4本含PDF電子檔),由申請者寄至中會,再由中會轉送本會,否則本會不予審閱。評閱若不通過被要求重新撰寫,需繳交二份及重新評閱之費用工作報告2000元、讀書心得報告600元。 劃撥帳號:1956-6285/戶名: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宣教基金會(註明傳道委員會牧師資格檢定評閱費)。

4) 報告收件日:每年二次,第一次上半年4月30日以前;第二次下半年10月31日以前。

5. 相關消息、表格下載,傳道委員會網站 https://evangel.pct.org.tw

powered by ICPCT.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資訊中心 建置維護